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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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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规范管理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工作,根据《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闽卫规〔2024〕2号)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医药代表,是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建档管理

1.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登记建档(附件1)。

2.建档咨询科室:

药品项目:

药剂科邮箱:qzszyyyjk@163.com,电话:0595-22204570。

医疗器械、耗材项目:

设备科邮箱:qzzyysbk@163.com,电话:0595-22202932。

三、接待管理

(一)预约申请

我院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原则上需提前七天填写《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接待科室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二)接待日时间

原则上每周星期三下午15:00-17:3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

(三)接待地点

门诊楼四层医药代表接待室。

(四)注意事项

1.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2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3.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附件.rar

 

泉州市中医院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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