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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门诊须知

发布时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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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特殊门诊等规定。

1、一年内历次在泉州市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如下):

起付线:第一次:500元,第二次:300;

个人分担比例:在职:(>5000元)11%,(5001~1000元)9%,(10001~最高支付限额以下)4%;退休:(>5000元)6.6%,(5001~1000元)5.4%,(10001~最高支付限额以下)2.4%.

2、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2015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3、商业医疗保险每年最高赔付限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年 的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一年内商业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5万元。个人分担比例:(医疗费用在0—80000元内)10%,(医疗费用在80001—150000元元内)5%。

     注:享受共公务员补助人员,床位费按不同级别另行补助。

4、特殊门诊病种种类:

甲类: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治疗、危重病的抢救。

乙类: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重症精神病、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成人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癫痫病、支气管哮喘、重性精神病。

二、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特殊门诊等规定。

1、一年内历次在泉州市中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成年人为500元,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为150元;报销比例为:65%。

成年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种门诊特殊病种以上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2015年最高支付限额均为70000元。

3、特殊门诊病种种类:

甲类: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治疗、危重病的抢救。

乙类: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重症精神病、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成人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泉州市中医院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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